上班途中顺路送孩子上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高青县徐律师 高青县徐江律师 2024-06-15 17:27 山东
【案情简介】庞某为某公司工人。2022年4月29日7时17分,庞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家(住沭阳县××社区××)到某公司上班,行驶至沭阳县××街道振兴街××春商店西侧路段处,被周铁成驾驶的苏N×××**小型面包车撞伤。庞某经沭阳医院治疗诊断为1、创伤性脾破裂2、脑震荡3、左肩部损伤4、多处损伤。2022年5月18日,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3213221202200001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庞某无责任。2022年8月4日,庞某向沭阳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沭阳人社局同日受理。2022年8月7日,沭阳人社局向某公司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沭阳人社局提供证据材料。经调查核实,沭阳人社局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苏13**工认〔2022〕94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庞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现某公司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涉案工伤认定。
【案件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沭阳人社局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居委会的居住证明等证据,可以证实庞某发生事故前长期居住在沭阳县××社区××组,故庞某发生事故的地点在庞某上班的合理路线上。庞某上班途中顺道送孩子上学的行为,属于从事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该行为发生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裁判文书网案例: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3)苏13行终211号
律师简介
徐江律师,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律师工作10多年,淄博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第二期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学员,刑事律所联盟第二期刑辩技能培训班学员,现担任高青县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执业理念:诚信执业,尽职尽责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专业领域: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3665337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