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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淄博市4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基金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属于实报实销,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部分的医疗费如何承担,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及时救治、补偿工伤职工,同时通过社会化负担方式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非免除用人单位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按无过错原则负担。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二条;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30.33元(基金支付)
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3号)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统计局《2024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2024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1625元,核定2025年山东省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31625元/365*35%=30.33元/日,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公司支付)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个人认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停工留薪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建议实践中职工向单位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由公司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如发生争议可以申请鉴定或者由法院直接依据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认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四、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公司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原则上护理费标准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用人单位未安排人员对工伤职工进行护理,亦未举证证明工伤职工就医的医疗机构的护理费标准,法院根据护工市场标准酌定。对于住院期间护理期,可直接根据住院病案记录确定。工伤职工主张出院后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需要工伤职工举证仍需护理的事实,如医疗机构出具的具体意见、鉴定委员会的意见、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客观的需要等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2、评残后生活护理费(基金付)
是否需要护理、护理等级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按月支付,基金承担;标准:
生活部分不自能理: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五、外地就医交通费、住宿费(基金付)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曲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的,城市间往返一次所需的交通费、到本市以外转诊期间(不含入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医院外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限支付2天。统筹地区以内就医的交通费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3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行〔2015〕83号)
六、4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个月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标准(4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本人工资=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以在该用人单位受伤前的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不足1个月的,按照受伤当月缴费基数核定,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参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2024年标准尚未公布,暂按照2023年标准执行。最低按照月工资为4415元计算。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六十四条;《山东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经办规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第七条
七、伤残津贴(4级)=本人工资*75%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只交纳医疗保险,其他社保不用交。伤残津贴,按月支付,基金承担;达到退休年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注:养老保险待遇<伤残津贴的,基金补足)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24条
徐江律师简介
徐江律师,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律师工作10多年,淄博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委员、城市更新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第二期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学员,刑事律所联盟第二期刑辩技能培训班学员,现担任高青县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执业理念:诚信执业,尽职尽责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专业领域:擅长劳动工伤,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法律顾问等。咨询电话:13665337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