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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是否可以主张
来源: | 作者:徐江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7-04 | 64 次浏览 | 分享到:

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是否可以主张

另经查找裁判文书网的案例发现,法院多起案例认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其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降低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差额的,应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反映处理,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故以某某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主张某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法院不予审查。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第五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少报、瞒报缴费基数的情形,是否造成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应由社保经办机构认定。被告已依法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诉讼请求,不属法院处理范围。


《山东省高院审监三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答》也是上述观点。


五、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差额产生的争议是否受理的问题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其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降低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差额的,应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反映处理,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