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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何分割
来源: | 作者:淄博工伤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03-01 | 3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何分割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不属于遗产继承的范围。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是自然人去世后发生的,故不属于遗产。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死者死亡后给予死者生前家属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应由死者父母、配偶、子女共同所有,应按照死者生前近亲属与其关系的远近及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进行分配。至于如何分配,最近裁判文书网公示的博山区人民法院裁判案例可以作为参考。

    (2024)鲁0304民初2013号案例
      法院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职工在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近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归工亡职工近亲属共同共有。两原告作为死者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有权分割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兼具未来收入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的双重性质,其不属于死者遗产,而是作为近亲属的精神慰藉和物质补偿,不宜等额分配,应综合考虑近亲属与死者之间的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及心灵受创程度予以合理分配。本案,被告作为死者李某的妻子,其与子女李某洁、李某阳与死者李某的生活联系最为密切,李某的死亡对他们在经济上、精神上的打击较大,且李某阳还在大学就读,尚未成家立业,被告及其子女应适当考虑多分。两原告作为死者李某的父母虽然同样会因子女的死亡遭受打击,但其与死者李某的生活联系程度小于被告及其子女,且两原告有较稳定收入,长期生活在农村,生活成本较低,同时还有其他子女尽赡养义务,应适当考虑少分。因此,对案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院确定由被告及其子女占80%份额,由两原告占20%份额。因案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被告持有,故被告应支付两原告197132元(985660元×20%),对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徐江律师简介

徐江律师,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律师工作10多年,淄博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委员、城市更新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第二期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学员,刑事律所联盟第二期刑辩技能培训班学员,现担任高青县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执业理念:诚信执业,尽职尽责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专业领域:擅长劳动工伤,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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