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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作时受伤能认定工伤
来源: | 作者:淄博工伤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6-26 | 3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件事实 :李某系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者,在公司工作时不慎摔伤,在工伤认定问题上与公司产生纠纷。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李某到我公司工作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其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

被告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李某入职公司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属于进城务工农民,在公司工作时不慎摔伤,诊断为多处损伤、椎体压缩骨折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认定李某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得当。

法院判决: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法》并未限制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法规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农民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作出限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本案中,李某系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适用该《答复》的精神,纳入认定工伤范围,案涉公司作为实际用工主体,应承担李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律师简介

徐江律师,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律师工作10多年,淄博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第二期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学员,刑事律所联盟第二期刑辩技能培训班学员,现担任高青县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执业理念:诚信执业,尽职尽责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专业领域: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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