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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上下班途中受伤能认定工伤
来源: | 作者:淄博工伤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6-26 | 3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件事实:2022年9月26日7时20分,杨某某上班途中行驶至某市珠江路与泰山街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多处受伤。2022年9月28日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023年2月9日,第三人杨某某向被告某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某人社工认字[2023]0812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第三人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原告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被告某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并无不当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意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在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或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银行余额明细、调查笔录、参保缴费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审第三人杨某某是上诉人某安公司的操作工,某安公司按月向杨某某发放工资,杨某某于2022年9月26日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事故发生时杨某某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事实。被上诉人某人社局和某市政府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作出案涉工伤认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书(2024)鲁07行终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