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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伤可以先行支付山东省高院行政案例
来源: | 作者:淄博工伤律师 | 发布时间: 2025-04-08 | 78 次浏览 | 分享到: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鲁行申25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寿光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住所地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顺,男,194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再审申请人寿光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因与被申请人徐某顺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一案,不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7行终2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寿光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以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徐某福的死亡已经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其有权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本案中,寿光市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徐某顺提出的申请,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寿光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徐某顺的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二审判决结果合法正确,应予维持。再审申请人以徐某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工伤保险为由拒绝先行支付,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寿光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林灿
审 判 员 姚美科
审 判 员 宋海东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孔 腾
书 记 员 孟 真